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

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是我国环保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,旨在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,保护环境,维护公共卫生。该标准包含了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各项参数和限值要求,具体内容如下:

1. 总氮和氨氮排放限值

总氮和氨氮是污水处理厂排放中的重要指标之一,其含量高低直接影响水体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规定,总氮排放限值为15毫克/升,氨氮排放限值为5毫克/升。

2. 总磷排放限值

总磷是污水中的一种营养物质,虽然对人体健康没有明显危害,但是过多的总磷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,引发藻类大量繁殖,给水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冲击。因此,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规定,总磷排放限值为1毫克/升。

3. 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

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是反映污水有机物含量的指标,其含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水体的自净能力和水质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规定,生化需氧量排放限值为15毫克/升,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为60毫克/升。

4. 悬浮物排放限值

悬浮物是污水中的一种重要指标,其含量高低直接影响水体透明度和水质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规定,悬浮物排放限值为30毫克/升。

总之,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是我国环保部门为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卫生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,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标准,有助于减少污水对自然环境的影响,保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健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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